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59號原 告 蘇程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山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 萬8,6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4,761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 萬4,261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附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