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56號原 告 王聖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227元【計算式:(86.76 +6.11)×1900×1/2 = 88227 ,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000000 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 全部)、同段7 建號建物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及被告法定代理人黃坤鍵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