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00號原 告 辜玉婷 辜玉婷即弘群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宣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庚廷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4,0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2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