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6號原 告 永宏蘭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藍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2 萬9,482 元【按110 年2 月4 日起訴時日圓兌換新臺幣匯率為1 比0.2603,計算式:(日圓109 萬4,400 元× 匯率0.2603)+694 萬4,610 元=722 萬9,48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萬2,577 元。 ㈡、提出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