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康那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戴榮吉、義翔環保有限公司、吳麗敏、徐建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8號 原 告 康那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榮吉 訴訟代理人 施承典律師 被 告 義翔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敏 訴訟代理人 徐繹豐 被 告 徐建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查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是否成立侵權行為,有參酌刑事證據資料之必要,惟刑事案件尚需相當時日偵查,且依偵查不公開原則,於檢察官偵查期間,本院無從調印相關卷證,而於民國111年1月25日裁定命本件於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3070、4759、8285號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該刑事案件業已偵查終結,有起訴書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