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安逸窩有限公司、張楷荃、莊千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安逸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楷荃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莊千儀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萬01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 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宗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