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阿里實業有限公司、梁家源、洪秀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洪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終止借名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 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