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裴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裴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迦樂醫療財團法人迦樂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關於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