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台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瀞葳、李瑞蓮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瀞葳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李瑞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萬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 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5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劉千瑜 法 官 高世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