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古德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蕭孟晏、屏東縣枋山鄉公所、洪啟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古德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孟晏 訴訟代理人 廖珮涵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屏東縣枋山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洪啟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44,112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25,4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