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林嘉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28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嘉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林嘉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0月17日止累計27,117元正未給付,其中25,065元為消費款;1,308元為利息;74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228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065元 林嘉恩 自民國111年10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