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4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洪主民、鄔昌叡即鄔永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47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債 務 人 鄔昌叡即鄔永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壹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相對人於民國92年11月15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25萬元整,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8.88計息,詎料,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8年2月1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81,138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347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1138元 鄔昌叡即鄔永強 自民國98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8.88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1138元 鄔昌叡即鄔永強 自民國98年3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