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0 日
- 當事人葉輝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9號 原 告 葉輝和 訴訟代理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陳彥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寶山即福寶行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萬4,851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731 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2/3 ,則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910 元(計算式:17731×1/3 =5910,元以下4捨5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