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8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柏建銘、楊凱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89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建銘 代 理 人 楊凱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閎勛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並釋明門號0973*2*7*7請求終端設備補貼款新台幣8,660元及電信優惠補貼款新台幣2,005元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