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陳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1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上列聲請人與潘啟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專案補貼款 新臺幣13,505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