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徐俊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1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徐俊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羅陳阿妹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羅陳阿妹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