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立楓堂股份有限公司、林軒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立楓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軒禾 上列聲請人與陳韋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當事人欄補列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其地址。 二、請更正債務人姓名為「陳韋強即德勝芳冷飲店」。 三、請提出本案債務人自民國110年10月1日至110年12月15日間 之營業額為新臺幣485,090元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