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宜光資產有限公司、黃淑宜、宋尚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4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宜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宜 代 理 人 宋尚賢 上列聲請人與楊恒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以每月每坪新臺幣7,970元核算門牌號碼屏東縣○○ 鎮○○路00號建物2樓,相當於不當得利租金之其他債權釋明 文件。(經查,聲請狀所附租賃契約,其承租標的為「屏東縣○○鎮○○路00000號」且為1樓店面,與債務人占用者為屏東 縣○○鎮○○路00號2樓住宅,兩者租金之計算方式顯應不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