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宜光資產有限公司、黃淑宜、宋尚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4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宜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宜 代 理 人 宋尚賢 上列聲請人與吳蕙苓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吳蕙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二、經查,依聲請狀所附租賃契約,其租賃標的為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00000○號,非僅係屏東縣○○鎮○○路○00○號,且 該租賃契約僅有約定每年30日前支付年租金新台幣78萬元,未約定何月支付。故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租金新台幣31,200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31日起算利息之其他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