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明道、連恭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4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連恭賢 上列聲請人與禾企木業有限公司、沈文傑、劉治中、許蘇美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已屆清償期之釋明文件。(依聲請狀所附授信額度契約第二章第二條第三項:依本契約立約人申請開發國內即期信用狀時,其項下之匯票為見票即付,並以受益人提示匯票請求付款日或貴行通知之到期日為每筆債務之清償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