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5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陳桂香、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王彥森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5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桂香 相 對 人 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務 人 法定代理人 王彥森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之登記營業址設於彰化縣溪湖鎮,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是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自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