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陳鵬、藍獲鉅、張証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187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代 理 人 藍獲鉅 債 務 人 張証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壹佰捌拾捌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張証貽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0188元,專案補償款41538元,共計新臺幣61726元未作 繳納。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狀內附專案補償款繳款單門號0000000000請求專案補償款新台幣30,883元,惟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專案同意書【終端設備補貼款/電信費用補貼款/專案補貼款】僅新台幣26,000元,專案補償款逾新台幣26,000元部分者,該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