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2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陳侑成、黃傑即好素多食養料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61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侑成 債 務 人 黃傑即好素多食養料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①壹拾壹萬肆仟柒佰參拾捌元、②肆拾伍萬捌仟玖佰伍拾肆元,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肆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