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東東當舖有限公司、蔡正育、宋一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1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東東當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育 相 對 人 宋一帆 即 債務 人 陳淑英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宋一帆、陳淑英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宋一帆、陳淑英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之戶籍均設於高雄市小港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其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自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