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木川、張守仁、林明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399號 債 權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木川 債 權 人 張守仁 債 務 人 林明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守仁給付新臺幣陸萬伍仟陸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貳仟參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