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6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柏建銘、郭欣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6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建銘 代 理 人 郭欣哲 上列聲請人與林惠琪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市○○里○○路00號」為 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