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朱維華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4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上列聲請人與陳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金融機構確實核貸並撥款新臺幣7萬元予本案債務人 陳冠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