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7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王祥文、楊瑞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704號 債 權 人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祥文 債 務 人 楊瑞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玖仟參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違約金新臺幣陸拾參萬玖仟壹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