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2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國益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柏鈞 上列聲請人與陳進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進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二、依卷附債權釋明文件,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之租金民國102 年4 、7 、8 月分別為新台幣( 下同) 195,375 元、572,500 元、123,500 元,而債權人請求之金額分別為195,375 元、594,500 元、101,500 元,故請陳明是否更正原因事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