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吳秀珍、和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施雅晨、施昭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吳秀珍 相 對 人 和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雅晨 相 對 人 施昭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和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施昭佑及第三人施雅晨,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共同簽立本票 (票據號碼:AA103001)1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萬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做成拒絕證書。並於110年11月16日 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清償日期為111年2月15日,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70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內埔鄉 龍頸 1022-2 0 0 71.96 全部 所有權人:和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002 屏東縣 內埔鄉 龍頸 1023 0 0 51.09 全部 所有權人:施昭佑 003 屏東縣 內埔鄉 龍頸 1025-2 0 0 14.78 全部 所有權人:和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004 屏東縣 內埔鄉 龍頸 1027-2 0 0 24.93 全部 所有權人:和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