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8 日
- 當事人蔡秉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蔡秉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禾企木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相對人禾企木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9月2日有變更登記事項,故請提出禾企木業有限公司之 變更前、後公司登記事項卡,俾利確認本件聲請其中本票( 票據號碼:CH245919、CH000000)0紙,相對人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是否為第三人劉治中。 二、經核本件聲請之事項,相對人請求利息為自如附件所載之各本票利息起算日起算,故請補正本件聲請狀附表之利息起算日欄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