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茂生農經股份有限公司、吳清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茂生農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智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後始得請求本票裁定。故請釋明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WG0000000)1紙之「提示日」(是否即為聲請狀請求事項所載利息起算日民國111年3月25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