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油機機械有限公司、侯又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油機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又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騰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本票(票據號碼:WG0000000)1紙之原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