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56號聲 請 人 茂生農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水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本票(票據號碼:794877)1 紙之原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