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1 日
- 當事人誠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曾慶成、陳月桂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誠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慶成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陳月桂 黃泰翔 黃彥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 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萬4,570元(通行權訴訟標的價額638,645元+設置管線訴訟標的價額638,645元+請求損害賠償金額1,247, 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9,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