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陳瓊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蔡見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7號 原 告 陳瓊樺 訴訟代理人 戴煦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訴訟代理人 周子幼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15日下午2時50分, 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