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陳榮財、陳俊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5號 原 告 陳榮財 訴訟代理人 陳昱丞 原 告 陳俊平 陳俊吉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妍豫 被 告 蘇郭玉蜜 茂生農經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清德 被 告 林玉笭即林麗芳 邱四卿 賴麗雲 葉永仁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葉永宗 葉書宏 葉書維 葉姿瑛 葉錦雪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葉慧春 謝士豪 謝冠君 謝孟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因被告葉永仁、葉錦雪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原告聲請對被告葉永仁、葉錦雪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告葉永仁、葉錦雪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高世軒 法 官 劉千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