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六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蔡耀淞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37號 聲 請 人 六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耀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玉生鋼鋁有限公司、吳騰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TH775277)1紙之原本到 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