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朱宥滕、唯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劉家成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8號 原 告 朱宥滕 被 告 唯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