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陳俊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1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聲請人與陳俊霖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債務人有約定:如違約交割,應以當日沖銷交易相 同數量部分之普通交割買賣相抵後,按買賣沖銷後差價金額收取違約金之釋明文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19條之規定,係對違約金之收取設立上限,並非債權人得據此準則收取相同數額之違約金)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