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8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吳熾松、羽禾整合精緻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2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吳熾松 債 務 人 羽禾整合精緻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珹銉即林軒禾 債 務 人 許渂婓即許宸熏 送達處所:屏東縣○○鄉○○村○○ 路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柒拾參萬陸仟零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