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7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葉紹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7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葉紹洋 上列聲請人與台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瀚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可辨識票據號碼AR0000000號支票退票日之釋明文件(聲請狀所附退票理由單影本之退票日無法辨識,如無其他釋明文件,請提出退票理由單正本),並更正本案請求之利息 起算日為退票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