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樂育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1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樂育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鄭美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鄭美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