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曾喜崇、吉菓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287號 債 權 人 曾喜崇 債 務 人 吉菓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處所:屏東縣○○市○○里○○○路0號 兼法定代理人 黃國祥 一、債務人吉菓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620,000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吉 菓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國祥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