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洪國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3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官大葦即葦勝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名稱「葦勝工程行」應更正為「官大葦即葦勝工程行」。 二、請提出債權人已終止合約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