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8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周俊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8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蘇榮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附信用貸款契約書第1條,借款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萬元,故請提出得請求以本金170,363元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