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木川、張懷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36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木川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張懷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王寶聆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另有使用債權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服務平台,向第三人借款48,300元,故債權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得請求該借款契約所生懲罰性違約金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