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0 日
- 當事人屏東縣南州地區農會、謝文田、陳勝源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南州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文田 代 理 人 陳勝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羽禾整合精緻農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㈡金額新台幣2,400,812元,其逾期超過六個月,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3.81計算之利息,利率應更正為3.56。 二、請求㈢新臺幣15,000,000元,其逾期超過六個月,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1計算之利息,利率應更正為3.31。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