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8 日
- 當事人屏東縣南州地區農會、謝文田、陳勝源、羽禾整合精緻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7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南州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文田 代 理 人 陳勝源 債 務 人 羽禾整合精緻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珹銉即林軒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捌佰貳拾壹萬玖仟柒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貳佰肆拾萬零捌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85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1計算之利息,暨應付本金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償日止,除照原定利計息外,按上開計息利率之百分之十加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加收違約金。 ㈢、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25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1計算之利息,暨應付本金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償日止,除照原定利計息外,按上開計息利率之百分之十加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加收違約金。 ㈣、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25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1計算之利息,暨應付本金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償日止,除照原定利計息外,按上開計息利率之百分之十加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加收違約金。 ㈤、新臺幣肆佰伍拾萬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㈥、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