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7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王永慶、吳子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7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代 理 人 吳子炫 上列聲請人與張育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以本金新臺幣(下同)40,500元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及計算式,及得自民國110年5月16日起算利息。(例如:對帳單、帳務明細、債權計算書) 二、請提出已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通知之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委任吳子炫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